申请人:陈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36440号“甜晒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其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蛋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用在鱼(非活)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作为商标注册,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甜晒鱼”,使用在鱼(非活)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若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则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