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塞夫-华兰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57195号“INTRA TR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35类上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申请向WIPO提交申请,将第35类上的服务限制了可接受的服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申请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仍包含“零售服务”项目。
我委认为,由于商标权利保护中的实际需要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零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该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品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本案申请商标在零售服务服务项目上向我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未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因此,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