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炫动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42447号“哈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7646308号、第8945546号、第7719795号、第7780512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注销,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