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云招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60455号“瑞云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434990号“瑞云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瑞云生活”与引证商标“瑞云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