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智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394991号“滴答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644038号“滴答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滴答空间”与引证商标“滴答网”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