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540922号“LANGL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NGLANG及图 24540922

阅读:79572 2019-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郎朗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540922号“LANG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302752号“LANGLANG”商标、第3923851号“LANG及图”商标、第4020298号“LANG DOO DOO及图”商标、第9543…

  申请人:郎朗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540922号“LANG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302752号“LANGLANG”商标、第3923851号“LANG及图”商标、第4020298号“LANG DOO DOO及图”商标、第9543846号“顺朗 LANG及图”商标、第11491166号“图形”商标、第5820197号“图形”商标、第8590866号“图形”商标、第22089201号“LANG LANG INTERNATIONAL MUSIC FOUNDATION及图”商标、第14055803号“朗朗阅读 LANG及图”商标、第23776239号“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第41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7年1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且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已经驳回复审决定初步审定,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鞋;帽子;领带;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动鞋;帽子;领带;围巾”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现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服务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现场表演”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帽子;领带;围巾”商品以及第41类“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现场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第41类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540922号“LANGL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NGLANG及图 245409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023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