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23707号“MULTIVAC莫迪维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0860971号“MultiPac”商标、第1574221号“Multiv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介绍、宣传及使用材料、相关商标档案等。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莫迪维克”作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