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62297号“皇家猎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92728号“皇家盛苑及图”商标、第4258331号“皇家鹿苑”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的持有者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基于以上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材料、商标档案、关于引证商标二持有者名下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查: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予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建筑信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可以与引证商标一明显区分。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