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彩棉纺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82288号“彩棉纺CAI MIAN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5770445号图形商标、第1405952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如作品登记证书、厂房照片、产品标识、包装、出库单等)。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