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育之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57141号“金智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6076699号“金智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67553号“金智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部分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