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文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创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5890号“WENTONG w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第9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3878号“文通 WENTONG及图”商标、第5036948号“WENTON及图”商标、第4826338号“WENTON”商标、第3091377号“WENTON及图”商标、第563382号“WANTONG W”商标、第23670000号“WT WATER TAP及图”商标、第20692672号“WT及图”商标、第21084391号“卫通车联 WT及图”商标、第13187276号“韦特磁电 WT及图”商标、第13201048号“威泰漋科技 WT WTLKJ.COM及图”商标、第3451941号“W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在第42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36936号“WENTON及图”商标、第12801734号“WT及图”商标、第15290644号“WT及图”商标、第21411311号“W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已注销期满一年,已不构成在先引证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WENTONG”与引证商标二、四显著认读文字“WENTON”、引证商标三文字“WENTON”、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WANTONG”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WT及图”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显著识别“WT及图”、引证商标七、十一均由字母“WT”及图形组成,其呼叫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区别,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电池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电池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感应器(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WENTONG”与引证商标十二显著认读文字“WENTON”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WT及图”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五均由字母“WT”及图形组成,其呼叫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区别,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感应器(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