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适知识产权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3722号“abandera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999774号“abanderado”商标、第16724555号“abanderad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43991号“abandera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国际变更其所有人名称和地址与本案申请人一致。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与本案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