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九龙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23168号“冰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33947号“冰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532号“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7475号“冰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