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门雅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85183号“雅卓新能源 YZ NEW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46198号“卓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86048号“五力霸 NEW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气体燃料;固态气体(燃料);甲基化酒精燃料(变性燃料乙醇);固体燃料;工业用油脂;乙醇(燃料);工业用蜡;以酒精为主的燃料;挥发性混合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带油;燃料;蜂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因有左读和右读的呼叫形式,与申请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