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秉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53575号“B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40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大门;金属窗;金属制防昆虫纱窗;金属护栏;金属栏杆;金属建筑物;金属制简易小屋;金属楼梯;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铝塑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