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54596号“农夫世家及A FARMERS FAMI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农夫世家及A FARMERS FAMILY 28554596

阅读:42069 2019-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大红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广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54596号“农夫世家及A FARMERS 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7781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1505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陕西大红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广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54596号“农夫世家及A FARMERS 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7781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1505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97690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16364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296873号“农夫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01229号“农夫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816636号“农夫世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米;茶;青茶;蜂蜜;面粉;谷类制品;米粉(条状);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烘过的);挂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非医用营养品;玉米粉;挂面”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554596号“农夫世家及A FARMERS FAMI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农夫世家及A FARMERS FAMILY 285545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9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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