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慧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中国际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42650号“万物智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815393号商标、第188154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所获荣誉、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文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