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4864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6486471

阅读:83134 2019-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86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使用,已取得很强的指代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898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

  申请人: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86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使用,已取得很强的指代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898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宣传图片、部分荣誉证书及获奖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饭店管理等服务上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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