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83290号“MOTH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THER'S 29383290

阅读:51408 2019-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83290号“MOTH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6881号“MOTHER'S CHO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30548号“妈妈之选MOTHER'S CHOI…

  申请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83290号“MOTH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6881号“MOTHER'S CHO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30548号“妈妈之选MOTHER'S CHO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81427号“MOTHERS RECI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脂;果冻;木耳;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肉;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腌制水果;加工过的槟榔;干蔬菜;蛋;食用果冻;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英文部分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383290号“MOTH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THER'S 293832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9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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