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318597号“凯轩特;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凯轩特;图形 28318597

阅读:113255 2019-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凯轩特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18597号“凯轩特;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28623号“凯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

  申请人:上海凯轩特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18597号“凯轩特;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28623号“凯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318597号“凯轩特;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凯轩特;图形 283185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9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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