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潘县雪域虹润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90198号“雪域虹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618182号“雪域虹”商标、第4392834号“雪域丰润FR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处地域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雪域虹润”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雪域虹”、“雪域丰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籽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籽苗、动物食品”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不同之主张,并非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