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犁瑞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98210号“疆司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