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都科摩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105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5类、第38类上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该标识在日本已获准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