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依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00698号“特力和乐HOLA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7671号决定,于2018年06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09月11日至2017年09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要提供各项居家生活相关商品及服务,并没有从事服装相关经营,故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隶属于国际知名贸易集团特力集团,是“HOLA特力和乐”品牌的经销商。被申请人经多年发展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多家门店,并同时在网络开设旗舰店。被申请人及其授权企业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信息资料;
2、特力集团、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3、网络旗舰店截图;
4、百度、淘宝搜索“hola特力和乐”资料;
5、网络媒体报道资料;
6、商标授权书;
7、工厂定制单;
8、产品及产品吊牌图片、产品合格证、门店销售小票;
9、宣传图片资料。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撤三阶段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2018年12月12日,我委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及商标局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质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衣;浴衣;浴室拖鞋;鞋;帽子(头戴);手套(服装);围巾;头巾;浴帽”商品上。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复审商标信息不是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3、4均为网页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且网页内容具有易变性,证明力较弱;证据5网络媒体报道资料中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6商标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商标授权行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证据7工厂定制单为自制证据,在无对应票据等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定制单实际履行的情况;证据9宣传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产品及产品吊牌图片、产品合格证、门店销售小票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在“浴衣”商品上,综合考虑“浴衣”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各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睡衣;浴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在“浴室拖鞋;鞋;帽子(头戴);手套(服装);围巾;头巾;浴帽”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睡衣;浴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