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目畅晓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87961号“四季稻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形成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稻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