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652740号“麻少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麻少爷 27652740

阅读:157562 2019-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秦佳伟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52740号“麻少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

  申请人:秦佳伟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52740号“麻少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今日头条运营授权书、推广数据分析;广告招商、百度搜索、大众点评等资料;加盟商合同及店铺信息、平台外卖相关资料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少爷”一词属旧社会封建落后称谓,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助餐馆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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