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鸿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10565号“甜秘密甜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83939号“甜秘密 sweet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环境照片、附有申请商标的商品及店铺资料、海报及网站等宣传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甜秘密甜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甜秘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