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和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37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75174号图形商标、第20567278号“小馋驴及图”商标、第25875927号“囧驴户外及图”商标在构图特点、呼叫及指代事物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