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镇丰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飞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45024号“CL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657791号“cl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产品经过使用推广,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赞誉,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CLBAO”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拉丁字母组合“clubao”均由多个字母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