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源点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源点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65259号“知产军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构想,拥有特殊的理念和意义,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含义,不会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知产军哥”构成,其中“军哥”用作商标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