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曲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哲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07628号“极课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222180号“极课云 Jikeyun.com及图”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