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涧县乡情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55147号“西部粮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020770号“西部果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及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西部粮仓”与引证商标汉字组合“西部果仓”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瓜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