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22514号“还了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还了么 27022514

阅读:147552 2019-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22514号“还了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666092号“还了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取得专用权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

  申请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22514号“还了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666092号“还了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取得专用权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具有显著特征,大众易识别,应当核准注册。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具有了一定的关联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还了么”系日常用语,用在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商标所应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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