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澳美德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48427号“澳美贴面 AOMEIDE AM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05282号图形商标、第1787201号“奥美”商标、第8722299号“AMD”商标、第20027202号“AM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8年10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其处于宽展期内,故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澳美贴面”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奥美”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齿矫正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