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盘锦金色田园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11128号“金色田园 Jin Se Tian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52062号“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39688号“金色田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所在地及主营项目不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金色田园”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田园”、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金色田野”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燕麦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面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