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巴达竞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10825号“斯巴达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第4101、4103、4104、4105、4106、4107类似群组的“健身指导课程;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培训;教学;教育信息;教育考核;辅导(培训);娱乐服务;体育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仅保留第4102类似群组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09760号“斯•巴•达及图”商标、第10895877号“斯巴达复兴及图”商标、第20614291A号“斯巴达克SPATAER”商标、第20684334号“斯巴达跑”商标、第153995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238613号“城市斯巴达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101、4103、4104、4105、4106、4107类似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健身指导课程;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培训;教学;教育信息;教育考核;辅导(培训);娱乐服务;体育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上述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斯巴达人”,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