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春
申请人因第27014020号“一手堂中医正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662164号“一手养生厨房”商标、第10393162号“李氏养生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医疗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理疗、按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