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裕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22480号“裕能YU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裕能”、拼音“YUNENG”及图形组成,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748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35953号“沂蒙情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