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00886号“昌龙金六福尊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昌龙金六福尊贵及图 18800886

阅读:88390 2019-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卓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锦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6日对第18800886号“昌龙金六福尊贵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

  申请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卓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锦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6日对第18800886号“昌龙金六福尊贵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本案引证商标的被授权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第3043570号“六福”商标、第7042457号“六福珠宝 福 LUK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7042459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商标、第944398号“六福”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授权许可本案申请人进行使用,申请人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具备提起本案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明显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是香港及中国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六福”、“六福珠宝”系列品牌经长期使用和推广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六福”商标在评审案件中已被认定为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六福”是申请人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在相关领域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认为二者的服务为同一来源,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六福”商标在管理程序中被保护的批复;

  2、争议商标档案、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引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2005年至2016年期间的六福集团企业年报;

  4、2005年至2017年申请人“六福”品牌荣誉证书及奖杯照片;

  5、申请人“六福”品牌相关广告宣传;

  6、申请人“六福”品牌2010年至2016年杂志简报;

  7、申请人打击侵权假冒的案件材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经过精心设计完成,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多年的销售、推广等手段,已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营业执照;被申请人的店面信息、宣传海报及手提袋照片等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所述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人主要理由基本一致,我委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及罗志红提出异议申请。2018年5月29日商标局审理决定准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室外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及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三、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使用在第14类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的“六福”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12月在商标管理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总则性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由汉字部分“昌龙金六福尊贵”和图形构成,该商标文字部分“昌龙金六福尊贵”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六福”及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认读部分“六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鉴于我委对引证商标一至三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并考虑了上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的“六福”字号已在广告等行业内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本案争议商标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字号“六福”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本案尚不能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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