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67220号“紫光融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3766897号、第3766890号“紫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同意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注册,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存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