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67219号“紫光融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987533号“紫光融信 UNIS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已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