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优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8847808号“优制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故意夸大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和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优制云”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