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正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423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04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327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5月16日分别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5523号、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5524号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