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博茂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81145号“浦三狼PUSAN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
申请人:河南博茂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81145号“浦三狼PUSAN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