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天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14546号“景斛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
申请人:安徽天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14546号“景斛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