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莱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50965号“SLIMST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国际注册第953847号“slimst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99004号“SLIMST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的同意书,我委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