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511777号“链家地产HOMELIN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链家地产HOMELINK及图 14511777

阅读:86760 2019-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敬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对第14511777号“链家地产HOME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保险、募集慈善…

  申请人:刘敬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对第14511777号“链家地产HOME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保险、募集慈善基金、担保、信托”服务上与申请人在先第5252574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前与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被驳回。2、引证商标被人恶意提起撤销,即便如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仍然不能获得核准。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保险、募集慈善基金、担保、信托”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公告予以撤销注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3、申请人及其参股的律联国际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了28件他人在先独创性、显著性极强的知名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销公告;用以证明申请人恶意的商标注册列表、商标档案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5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不动产代理服务上。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3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8月27日获得初步审定,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上。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异议公告于2012年1月27日刊登于第1297期《商标公告》。201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决定,于2016年6月14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我局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撤销注册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两审法院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引证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本案争议商标注册障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保险、募集慈善基金、担保、信托”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理由,不能成立。

  2、本案争议商标为已获准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511777号“链家地产HOMELIN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链家地产HOMELINK及图 145117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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