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合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法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柏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21656号“黑龍Heil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1069号决定,于2018年3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4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过详细的市场和网络调查查明,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以上未在第43类核定服务上使用。二、申请人请求在复审程序中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同时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其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予以查明。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已由任辉转让至被申请人广州柏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二、任辉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真实有效,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咖啡厅等服务上于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查,任辉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餐饮服务协议书、店铺照片、视频;4、宿州市埇桥区怀全快餐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租房合同;5、御烹堂黑龙茶网站截屏、媒体相关报道;6、复审商标流程;7、商标转让声明书公证件等。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任辉于2005年3月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08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2月27日转让至广州柏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
2、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24088325号“御烹堂黑龙茶”商标于2017年5月11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任辉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于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证据2、6、7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4、5均为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御烹堂黑龙茶”商标相关使用证据,并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