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415567号“小打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打卡及图 28415567

阅读:121097 2019-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嘟嘟一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15567号“小打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臆造词,非常规表达,“小打卡”具有明确而显著的含义,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未直接…

  申请人:北京嘟嘟一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15567号“小打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臆造词,非常规表达,“小打卡”具有明确而显著的含义,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未直接表示其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打卡”网站检索结果截图、与本案类似的在先判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打卡”有“登记、出示证件”之义,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交友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其他组成部分不足以使商标整体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415567号“小打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打卡及图 284155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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