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350060号“靖哥哥 JINGGEGE.c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靖哥哥 JINGGEGE.com 17350060

阅读:88134 2019-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省晶晶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对第17350060号“靖哥哥 JINGGEGE.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960937号“净哥哥”商标(以…

  申请人:江西省晶晶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对第17350060号“靖哥哥 JINGGEGE.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960937号“净哥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生产、使用及宣传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苏州靖哥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于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2018年1月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6月其名义变更为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已体现于《商标法》的相关实体规定中。

  一、争议商标显著部分“靖哥哥”与引证商标文字“净哥哥”在呼叫、文字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吹风、打火机外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吹风、打火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其次,鉴于申请人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注册有本案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除电吹风、打火机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对争议商标在除电吹风、打火机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电吹风、打火机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吹风、打火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350060号“靖哥哥 JINGGEGE.c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靖哥哥 JINGGEGE.com 173500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92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